蹭名牌的边界——从上海知产法院“华润”“大白兔”“清风”三案看商标侵权与包装装潢仿冒的认定

2026-11-02 05:04:59阅读:0次上一篇 |下一篇

2026年11月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涉“华润”“大白兔”“清风”的三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集中宣判。这三起案件看似零散,实则共同指向一个困扰无数经营者的现实问题:到底什么才算“蹭名牌”?把自己的店铺挂上“华润汽配”的牌子、在奶茶粉上印上“大白兔”、把纸巾包装做成别人畅销产品的样子,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各自意味着什么、要承担多大代价?

对律师而言,这三起集中宣判提供了观察商标侵权与装潢仿冒认定规则的鲜活样本:商标性使用的判定、近似商标与混淆、反法混淆行为、连带责任与赔偿,环环相扣。本文结合三案裁判与现行法律,把“蹭名牌”的边界讲清楚,既给企业合规警示,也给维权与办案以参考。

一、三个“蹭名牌”的样本:集中宣判说了什么

先看“华润”案。上海知产法院审理的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佳铭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在店铺门头牌匾、店铺内墙上印有“华润汽配”标识,字体较大、位置显著突出,起到指示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法院认定,被告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事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似的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元。

再看“大白兔”案。在东阿县鲜果缘食品有限公司、东阿县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中,两上诉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粉产品上使用“大白兔”字样,与光明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及发音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两上诉人的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光明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关联,构成商标侵权。一审适用法定赔偿酌定鲜果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阳光公司就其中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景隆商行就其中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知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看“清风”案。在保定市云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吉亚松与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上诉案中,云派公司在金红叶公司“清风”牌“原木纯品”纸巾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侵权商品并通过不同网店大规模销售,已查明的销售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一审酌情支持1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商标性使用:什么时候算“用”了别人商标

三案中最先要厘清的是“商标性使用”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也就是说,并非任何对他人商标文字的提及都构成商标使用,关键在于该使用是否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华润”案正是这一判断的典型体现。佳铭经营部把“华润汽配”印在门头牌匾和店铺内墙上,字体大、位置显著,消费者看到后会据此判断这家店与“华润”存在关联、其商品或服务来源属于“华润”体系。这种突出使用已经超出了“描述性”或“说明性”的合理范畴,起到了指示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进而落入商标专用权的规制范围。

这一判断对经营者意义重大:在门头、装潢、宣传中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或近似标识,一旦构成商标性使用且导致混淆,就可能侵权;反之,如果是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如提及“适用于XX品牌配件”),一般不属于侵权。正当使用与搭便车的界限,往往就藏在“是否突出”“是否指向来源”之中。

三、近似商标与混淆:并非字面相同才侵权

“大白兔”案则展示了近似商标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何认定“近似”与“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有特定联系。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整体比对,也要对主要部分比对,并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还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大白兔”案中,“大白兔”文字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两上诉人在奶茶粉上使用相同文字,与注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发音上相同或近似,相关公众极易误认商品来源,因此构成近似商标并导致混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侵权标识并非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只要达到“近似且易混淆”的程度,同样构成侵权——这正是“蹭名牌”者常存的侥幸误区:以为改几个字、换种写法就不算侵权,实则未必。

货架上正品与仿冒纸巾、奶茶粉包装在放大镜下对比,金色商标盾牌与法槌划出法律边界,概念插画

四、装潢仿冒:商标侵权之外的反法混淆行为

“清风”案则属于商标侵权之外的另一种“蹭名牌”路径——仿冒包装装潢。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在《商标法》,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这里的“有一定影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四条,是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需综合相关公众知悉程度、商品销售时间与区域数额、宣传的持续时间与地域范围等因素判断。

“清风”案中,“原木纯品”纸巾的包装、装潢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受反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云派公司大量生产并大规模销售仿冒产品,销售金额高达1400余万元,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金红叶公司存在关联。这种行为虽未必触碰某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同样构成混淆,损害了经营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这一案型提示我们,“蹭名牌”并不只表现为用别人的商标,还包括把别人的整体形象“打包仿冒”。即便包装上的文字、图案没有一一对应某个注册商标,只要整体装潢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足以引人误认,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连带责任:生产、销售、协助者如何担责

“大白兔”案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连带责任的划分:一审酌定鲜果缘公司赔偿16万元,阳光公司对其中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景隆商行对其中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处理逻辑。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帮助侵权作了进一步明确。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各主体在生产、销售链条中的角色、主观过错和参与程度,划定各自的赔偿份额及连带责任范围,避免让所有主体“一刀切”地承担全部责任。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这一划分具有直接警示意义:不仅是直接生产、使用侵权标识的主体要担责,参与销售、为之提供便利或帮助的主体,同样可能被拉进责任链条并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商尤其要审查进货来源、留存凭证,否则一旦商品侵权,销售者同样难以免责。

六、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算清这笔账

三案的赔偿数额从25000元到100万元不等,其差异正反映了赔偿计算规则的层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仍难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确定;以上均难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作了细化,其中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华润”案因侵权行为情节、过错程度及合理开支,酌定25000元;“大白兔”案按法定赔偿综合商标知名度、侵权性质、生产销售情况,酌定16万元;“清风”案因侵权规模巨大(销售金额1400余万元),一审酌情支持100万元。数额差异取决于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侵权规模等综合因素,也提示权利人应围绕这些要件组织证据,争取充分的赔偿。

七、对消费者、企业与律师的启示

对消费者而言,三案说明“蹭名牌”商品与正品往往同源难辨、品质难保。选购时应认准官方渠道和正品标识,对包装、装潢与知名品牌高度相似但价格明显偏低的产品保持警惕,一旦买到侵权仿冒品,可依法主张退换货和赔偿。

对企业而言,三案是鲜活的合规警示。一方面,要守住“不蹭他人名牌”的底线:门头装潢、产品包装、宣传用语不得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或近似标识,不得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否则将面临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赔偿损失乃至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要善用法律保护自有品牌,及时注册商标、留存包装装潢的使用证据、建立知名度证据链,为日后维权打好基础。

对律师而言,此类案件既考验证据组织能力,也考验规则把握能力。代理权利人时,应围绕商标知名度、侵权使用证据、混淆可能性、赔偿基数等要点组织证据,善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规则;代理被控侵权方时,应审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落入正当使用范畴、是否存在合法来源抗辩等。随着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持续完善,“蹭名牌”案件认定将更加精细,专业价值也愈发凸显。

结语

“华润”“大白兔”“清风”三案的集中宣判,清晰传递了保护商标、制止搭便车的鲜明导向:商标标识指示商品来源、承载企业商誉,保护商标既是保护企业权益,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更是激励创新、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需要。在“名牌效应”越来越值钱的时代,任何人都不能靠“蹭”别人的商誉搭便车。守好法律边界,企业才能行稳致远,市场才能公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