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只有三处,却直击著作权实践中三个高频痛点:作品算不算“公之于众”、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网上转载要不要付费。
几乎同一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最新数据——2023年至2026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7100余人,犯罪手段、侵权对象、犯罪组织、牟利方式都出现新变化。一边是刑事打击趋严,一边是民事裁判尺度细化,普通创作者、自媒体运营者和内容平台的合规压力都在上升。这篇文章就拆开法释〔2026〕18号的三处修改,讲清“转载一篇公众号文章、拍一张街景、剪一段视频”到底哪些是自由、哪些是红线。
一、为什么改:一个司法解释的三处“动手”背后
这个解释最早制定于2002年,2020年作过一次修正,主要为了配合当时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此次再修改,官方说明明确指出,是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它要解决的不是立法层面的争议,而是裁判口径的统一——同样一个行为,不同法院可能判得不一样,作者和平台无所适从。三处修改看似条文微调,实则是把模糊地带变成了明确规则。
二、“公之于众”不再较真“有没有人看到”
“公之于众”这个概念,关系到著作权法上“发表权”的行使,也是判断许多侵权行为、尤其是能否适用合理使用的前提。原解释把“公之于众”限定为“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公之于众。新解释删去了这一限定,明确“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这意味着什么?第一,“公之于众”不再要求“真的有很多人看到”,只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即可,哪怕公开后没人关注,也算发表了。第二,也是最关键的——作品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被公开,比如被擅自上传到网盘、社交平台,同样属于“公之于众”。这直接回应了实践中的争议:过去有人主张“未经我同意公开的不算发表,所以之后的使用都是侵权”;现在明确,即便初次公开是他人侵权造成的,作品也进入了“已发表”状态,后续评价就要按已发表作品的规则来。对作者而言,这未必是坏事——它让“擅自公开”与“后续合法引用”的边界更清晰,也让作品的实际传播状态有了法律上的确定坐标。
三、合理使用边界的收紧: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能拍,但别拿去“再现”
著作权法允许在某些情形下“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而不需许可、不需付费,但必须“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把原解释中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并增加了一款但书。
变化有两层。第一层是范围的扩大:从“室外”扩大到“公共场所”,意味着设置或陈列在美术馆、展览馆等公共及商业场所内的雕塑、绘画、书法等作品,也在合理使用的射程之内——游客对着一件陈列在商场里的雕塑拍照、临摹、写生,原则上不被视为侵权。第二层是限制的收紧:新解释明确,对这类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依法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打个比方:你在美术馆拍了一张雕塑照片,发条朋友圈配个感想,通常属于合理使用;但如果你把这张照片打印成海报、在展会上再次“陈列”,或者把它当作自媒体头图反复“公开传播”,就可能越界。修改的用意很直白:在保障公众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避免挫伤著作权人把作品拿出来展览的积极性——大家都能拍,但别把“拍到的成果”变成抢占著作权人展览价值的工具。

四、网络转载不再“当然免费”:法定许可的红线划到哪
这是本次修改最“亲民”也最容易踩雷的一条,涉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就是所谓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不需要事先同意,但必须给钱。
问题在于,网络时代“报纸、期刊”的边界模糊了。新解释把“报纸、期刊”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翻译过来就是:只有传统报刊及其“内容版面格式完全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之间互转,才适用“先转后付费”的法定许可;而无论是微信公众号转载某篇报纸文章,还是各资讯平台之间互相搬内容,都不再享受法定许可的“豁免”,都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再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过去那种“从报纸上搬一篇、转自某平台,反正不要钱”的默认,正式被划上了红线。
对聚合平台、自媒体矩阵而言,这是一条硬约束:转载不是“打声招呼就行”,而是“取得许可+支付报酬”;对作者来说,则是维权时可以直接援引的明确依据。
五、给内容创作者、平台与普通人的三点启示
其一,对自媒体、公众号、MCN机构
建立“转载合规清单”。转载他人作品前,先确认是否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也就是纸质或内容版面格式完全一致的数字化报刊之间互转;不属于的,务必取得授权或购买版权,并保留授权记录。二创、搬运要重新审视“合理使用”边界——引用要“适当”、要署名、不得影响原作正常使用。
其二,对平台与聚合类产品
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侵犯著作权犯罪正从传统盗版向“技术手段+组织化”演变,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也在强化。平台不仅要处理权利人的投诉,还应在技术可行范围内主动防控重复侵权。
其三,对普通用户
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开传播”。把一首歌、一篇文章收藏自用、分享给朋友,问题不大;但若用于引流、带货、二次剪辑发布,就可能从“自由使用”滑向“侵权”。拍照、拍视频时要留意画面中的作品是否涉及“再次陈列或公开传播”。
结语
法释〔2026〕18号的三处修改,落点其实一致:在“鼓励创作”与“便利传播”之间,法律正在把过去靠“约定俗成”的模糊地带,逐步变成白纸黑字的规则。对创作者是保护,对使用者是约束,对平台是责任。当刑事打击的力度和数据不断刷新时,民事裁判的尺度同步收紧,形成的是同一个信号——版权时代,“用了就转”的免费午餐,正在成为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