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九件。2026年10月12日,经济日报发表评论文章《不正当竞争再隐蔽也难逃法网》,把这批案例概括成三个信号:蹭品牌、偷技术、玩外挂,全翻车。傍名牌、偷技术、AI造价测评——这些过去被认为"打擦边球"的行为,如今正在被司法逐一划出红线。这九件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法律问题,广泛覆盖电商平台、外卖、影视文化、工程建设等领域,对理解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很有参考价值。
一、傍名牌:影视IP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第一类信号是"傍名牌"。在酒类商品上搭知名影视剧的热度,是这批案例里很典型的一种情形。在一起案例中,有经营者将热门影视剧《狂飙》的名称用于自己的酒类商品宣传,试图借剧集热度提升销量。法院明确认定:知名影视剧的剧名依法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仿冒搭蹭。
这个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都属于混淆行为。把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同样可能构成混淆。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不只是注册在案的商标,还包括一切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影视剧名、综艺名称、主播昵称、App图标,都在射程之内。
二、偷技术:技术秘密保护与惩罚性赔偿
第二类信号是"偷技术",这批案例中最具分量的一起,是把他人技术秘密用于承揽工程牟利的案件。一家企业窃取了他人的高炉脱硫技术,利用这套技术秘密承接工程项目获取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把利用他人技术秘密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的报酬认定为侵权获利,并以此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的是补偿性赔偿之外再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项目取酬四千四百余万元被直接算作侵权获利的基数。这个裁判思路的分量在于:偷技术秘密的代价,不再只是"退回赃款",而是把靠技术秘密赚到的所有钱都算作侵权获利,再在这个基数上翻倍处罚。
法律依据是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该条禁止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禁止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也禁止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还禁止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这里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从竞争对手处跳槽的员工把前东家的技术资料带到新公司使用,只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同样构成侵权——商业秘密保护针对的不是"人",而是"秘密"。
三、玩外挂: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新形态
第三类信号是"玩外挂",这也是九件案例里最贴近当下互联网生态的部分。

一种外挂打的是外卖平台的规则。有经营者向骑手销售"点滑器"等硬件外挂,利用物理装置自动点击接单,规避平台的操作规则和封禁机制。这种外挂的破坏是连锁的:对平台而言,派单逻辑被冲击、订单分配机制失灵、系统负荷大增;对合规骑手而言,用外挂的人优先抢走了优质订单,老实接单的人机会减少;对消费者而言,接单效率和配送质量都会受损。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对这种"物理外挂"予以否定评价。
另一种外挂玩的是技术。有浏览器以"阅读模式"为名,将他人小说网站的内容转码重构,删掉原网站的充值入口、插入盗版浮窗,把别人的网站变成自己的流量入口。法院认定,这种超出技术必要限度、系统性替代他人核心功能并嵌入自身商业内容的行为,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两类行为共同指向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该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互联网竞争再隐蔽,只要触碰了"妨碍他人、破坏规则"这条线,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惩罚性赔偿:让恶意侵权付出真金白银
这批案例传递的另一个强烈信号,是惩罚性赔偿的常态化适用。经济日报评论指出,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例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的判赔金额达到侵权获利的2倍之多。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基础在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违反第七条混淆行为、第十条商业秘密条款,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都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把"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具体化:经权利人有效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基于劳动关系等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实施盗版假冒等行为,可认定具有故意;因侵权被处罚或判责后再次侵权、伪造毁坏隐匿侵权证据、以侵权为业、侵权获利巨大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些标准意味着,恶意侵权者面对的将不只是"还回去",而是数倍于获利的真金白银。
五、给企业的启示
对权利人而言,这批案例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第一,发现被"傍名牌"时,不一定要等商标注册完成——只要你的名称、标识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就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保护;第二,技术秘密维权的关键在平时,保密措施(保密协议、权限管理、技术隔离)做得扎实,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第三,面对网络新型竞争行为,要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包括外挂设备的购买记录、行为日志、算法数据等,这些证据是认定"妨碍、破坏"的关键。
对经营者而言,合规的底线也在提高。"打擦边球"的空间正在被司法不断压缩:借影视热度的"搭便车"可能构成混淆,用别人的技术秘密接工程可能面临翻倍赔偿,卖外挂设备、做转码网站可能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市场竞争越激烈,越要守住诚信经营的底线——靠歪门邪道蹭来的流量和名气留不住,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对律师同行而言,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正处在规则快速成型的阶段: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修订,法释〔2026〕7号细化惩罚性赔偿标准,九件典型案例又为新型行为提供了裁判样本。代理权利人一方,要善于在混淆、商业秘密、网络不正当竞争之间选择最优请求权基础,并围绕"故意+情节严重"组织惩罚性赔偿的证据链;代理被诉方一方,则要准确判断行为是否落入法律禁止的范畴,以及技术中立、合理使用等抗辩能否成立。这个领域的专业深度,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企业愿意付费的理由。
结语
从酒瓶上的影视剧名,到骑手手里的"点滑器",再到浏览器里的"阅读模式",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但司法的回应越来越精准。九件典型案例划出的红线其实很朴素:品牌可以被公平竞争超越,但不能被搭便车蹭走;技术可以被正当研发超越,但不能被偷走;规则可以被正常运营检验,但不能被外挂击穿。隐蔽的竞争,逃不脱的法网——诚信经营、依法合规,既是底线,也是企业最可靠的市场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