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歌被“借用”,作者能讨回什么——音乐作品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救济
不久前,一档节目把《西游记》里那段家喻户晓的序曲拿去改编,旋律动了、词改了、歌名也换了,偏偏把词曲作者的署名一并抹去,标成了“佚名”。许镜清、阎肃两位原作者的名字,就这样从作品上消失了。消息传开,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一点:一首歌被这样“借用”,创作者到底能讨回什么?
这个问题的答案,藏在著作权法给作者配置的两类权利里。一类是人身权,比如署名权;一类是财产权,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性质不同,被侵害后的代价也不同——有的要赔钱,有的不仅要赔钱,还得公开道歉。
一、作者手里有两类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把著作权拆成了两类。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是作者和作品之间那条割不断的“身份线”:作品可以卖、可以授权,但作者的名字,永远是作者的。也正因为如此,人身权原则上属于作者本人,一般不能转让,也通常不因作品转让而丧失。
另一类是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多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说白了,就是“我写的东西,只有我说了算才能挂到网上让人听让人看”。这是一项实打实的财产权,是很多音乐人收入的重要来源。
两类权利的救济路子不一样:侵害署名权这类人身权,法院通常会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类财产权,核心是算账、赔钱。而现实中的音乐侵权,常常两类一起踩。
二、抹掉署名、不署名,代价是赔礼道歉

署名权被侵害,最典型的代价就是赔礼道歉。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没有参加创作却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也把赔礼道歉列为法定的民事责任方式。
赔礼道歉不是走过场。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如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强制执行,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也就是说,道歉可以是公开的、在原来传播的平台上的道歉。
这几年判赔礼道歉的音乐案并不少见。北京一中院审结的一起“编曲署名”案里,法院认定编曲者的编曲具有独创性、系作品创作者之一,判令被告在社交媒体账号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及合理开支五千元。更早的《一封家书》案,云南一家公司擅自改编使用李春波的歌曲,法院判令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三十万元及合理开支。至于近期被热议的《西游记》音乐改编事件,律师界普遍认为,抹去原作者署名标“佚名”,已经踩到了署名权的红线。
反面的例子同样说明问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一案中,网易未经许可将歌曲《血染的风采》收录进网站供有偿下载,法院认定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因为音著协没能证明网易的行为侵害了作者苏越的人身权利,法院没有支持赔礼道歉。这个对照恰恰说明:赔礼道歉,是人身权被侵害时的“专属救济”。只偷了作品拿去赚钱,未必道歉;既拿去赚钱又把名字抹了,道歉就成了代价的一部分。
三、未经许可放上网,按“点击量、收费”判赔
未经许可把别人的歌放上网让人听、让人下载,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赔偿怎么算?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给出了由高到低的计算顺序:先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再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这两项都难算时,可以参照该权利的使用费;实在都算不清,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在前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里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键在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靠什么证明?点击量、播放量、收费金额,就是最直接的证据。网易那起《血染的风采》案,法院恰恰抓住“有偿向移动用户提供下载”这一点,认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家公司未经许可用一首歌做商业广告短视频并上传网络,视频播放量近六百万次,法院据此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七千元。播放量是定损的重要参数,这在类案中已经形成稳定的裁判逻辑。
把“点击量”用到极致的,是刑事领域。上海杨浦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家文化公司的负责人韩某,未经许可将《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等多首歌曲制作成视频在平台传播,播放量超过三千万次,最终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一首被侵权的歌,民事上赔的是钱,点击量一旦巨大、营利明显,就可能直接滑向刑事责任。
四、代价不止赔钱:民事、行政、刑事三层责任
音乐侵权的代价,从来不是赔一笔钱了事。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给侵权行为设了三条责任路径:承担民事责任之外,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明确列为入罪情形。两高202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使公众可以选定时间地点获得的,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个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相应门槛的,就要承担刑责。前面那个播放三千万次的案例,就是这条刑事通道的鲜活注脚。
五、给创作者和律师的启示
对创作者来说,有三件事值得早点做。一是留好创作证据:词曲底稿、工程文件、首发记录,关键时刻都是权利归属的证明。二是有条件就及时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支持用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和固定证据,这对“对方把名字抹了”这类事实的固定尤其有效。三是注意诉讼时效: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侵权行为持续的话,可以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主张赔偿。
对律师来说,这类案子有几个值得下功夫的点。人身权侵权,主张赔礼道歉的关键在举证“侵害了署名权、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只诉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拿不到道歉;财产权侵权,要围绕点击量、播放量、收费流水、许可费标准做定损的证据链;情节严重、故意侵权的,可以考虑主张惩罚性赔偿——最高法2026年发布的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把“以侵权为业”“侵权获利巨大”“再次侵权”等情形列得很清楚。辩护端则要盯住“未经许可”的认定和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这两处是攻防的主战场。
结语
一首歌被“借用”,能讨回什么?答案很具体:名字被抹了,可以讨回公开道歉;歌被挂上网赚钱了,可以讨回按点击量、收费算出来的赔偿;情形严重的,还能让侵权者背上刑责。署名权这条“身份线”,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笔“经济账”,著作权法都给创作者留着。真正该记住的是另一件事——创作值钱,但先要有人尊重署名;署名被看见,创作者的心血才不被白拿。

